关于印发《徐州市物业服务行业
“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徐房发〔2017〕64号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经研究,现将《徐州市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物业服务行业 “黑名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失信“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7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物业企业资质取消后的行业监管和诚信建设,提高物业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徐州市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每年曝光一批服务不良、遭业主投诉较多且不能按期整改的物业企业,增强企业规范服务意识、优质服务意识和品牌意识,不断提高为业主服务的质量,树立行业新风,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适用范围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含在徐有管理项目的外地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黑名单”考核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记入“黑名单”,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录入徐州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予以曝光;另一类是年度考核累计记分超过20分的记入“黑名单”,对物业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记分超过18分的记入“黑名单”(具体考核内容与标准附后)。
四、考核实施
“黑名单”制度实施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由市局予以审查、公布。整改期满后,在局政务网、徐州市诚信网上予以公示。
五、惩罚措施
(一)凡被记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将受到以下处理:
1.将在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及新闻媒体上公示;
2.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合格后申请批准后予以消除;
3.一年内不得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4.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二)凡被记入“黑名单”的物业项目经理,将受到以下处理:
1.在全市行业内进行通报;
2.一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参加招投标;
3.记入个人信誉记录。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徐房规〔2010〕1号)同时废止。
件:徐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
徐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考核记分标准
第一条 凡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记入“黑名单”:
(一)受到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
(二)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2次以上,且查证属实、影响重大的;
(三)在招投标中以欺骗手段中标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恶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
(四)对照《徐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被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考核评比最后一名的;
(五)对照《徐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企业年度考核被记分20分以上的;
(六)无正当合法理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七)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重大创建工作中,工作不积极、不配合、不主动、不听从街道办事处等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二条 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检查考核年度累计记分实行18分制,超过18分的记入黑名单。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记15分和项目经理记录10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三)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及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原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配合承接查验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和档案资料的。
第三条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10分的处理:
(一)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半年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公共水电费等代收代支的按实结算情况的;
(三)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电梯五方(三方)通话、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消防器材缺失严重、消防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五)未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七)未按规定向业主发放装修须知、未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含违法建设),未予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八)物业企业在收费时采取不文明等粗暴做法的;
(九)在业主装修期间,与社会人员联合,强买强卖、扰乱业主正常装修的;
(十)在二次加压的小区,生活水池水箱未按标准定期进行消毒清洗的。
第四条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5分的处理:
(一)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姓名、照片、客服中心服务电话和物业服务承诺的;
(二)物业服务在岗工作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
(三)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四)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到80%的;
(七)特殊行业的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八)高层住宅的楼道灯、安全指示灯毁坏后未及时更换的;
(九)物业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合同备案的;物业企业在撤出物业项目时未提前告知全体业主、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
(十)物业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报送物业管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公司法人代表、办公电话、办公地点及联系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条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业务接待制度,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改进与完善管理服务的;
(四)没有坚持写工作日志或工作日志内容不实事求是的;
(五)有停车场而未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登记制度的;
(六)大件物品进出小区未建立严格登记制度的。
第六条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三)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四)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五)物业服务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六)未实行垃圾分类、垃圾箱(桶)破损、不加盖、不整洁的;
(七)楼道内有杂物堆放、堵塞通道的;
(八)野广告清理不及时,发现三处以上的。